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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发布时间:2024-04-07 11:41:35 | 阅读:2920 文章来源:山西日报

      山西日报记者张毅报道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全面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加快发展矿山新质生产力,持续推动山西矿山高质量转型发展。

  《工作措施》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立足“两个根本”,既着力解决当前山西矿山安全生产的根本性、系统性问题,又围绕推动矿山产业安全深度转型升级谋篇布局、夯基垒柱,细化提出24项共90条治本攻坚之策,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优化协同、强基固本、蓄势赋能。

  大力实施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强力推进整合关闭重组。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保持总量只减不增,严禁新建尾矿库“头顶库”和没有矿山的独立选矿厂。市、县两级政府每2年研究制定一次辖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实施方案,强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长期停用尾矿库分类处置。2024年底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数量比2022年下降20%以上,大中型矿山占比较2022年提高15%以上。

  规范矿山安全行政许可,严格审批审查。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及以上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基建期只能延期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严禁超采掘工作面个数、采掘接续紧张等不符合产能核增条件的煤矿核增产能。

  严格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上级公司履职。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管理力量,灾害严重矿山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进一步强化“关键少数”安全履职能力,“五职”矿长、安全总监、非煤矿山采掘外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全日制学历或者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如实上报并积极整改的依法不予处罚。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3级,上级负责人每月到所属矿山安全检查不得少于3次。

  坚持科技强安,加快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2024年累计建成200座智能化煤矿,2025年完成大型和灾害严重煤矿及其他具备条件的生产煤矿智能化建设,2027年全省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2024年建成10座智能化非煤矿山,2026年高风险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全部开工,累计建成30座智能化非煤矿山,2030年全省具备基础条件的非煤矿山基本实现智能化。非煤矿山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大于150米的,建立边坡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所有尾矿库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

  同时,在健全完善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职能职责;严格矿山行业准入,加强源头管控;紧盯重大灾害治理,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等方面也做出明确规定,加快解决当前制约山西矿山安全的深层次、根本性问题,有力推动更高水平的矿山生产力要素协同匹配,深入推进矿山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编辑:欧阳爽丽

校对:薛江凌审核:杨继红


责任编辑:王柯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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